四、申報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見附件3)。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報告書(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的環保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須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復核,并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凡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或環境保護驗收文件的質量問題,受到環保總局處罰的單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
(三)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復核申報人員材料時,須審核各類證書的原件和技術業績材料;向領導小組報送的各類證書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五)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六)軍隊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審核、推薦工作,由總政干部部和總后基建營房部按照有關規定、條件、程序和要求進行。
(七)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個人的申報資格及兩年內的考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