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1、公眾參與的一般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21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不是僅不采納才說明)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上述規定表明:
(1) 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的范圍:規定需進行公眾參與的只限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編制報告表、登記表類的項目不特別要求進行公眾參與工作。
(2) 公眾參與組織者:負責進行公眾參與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而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單位;不同于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后者的實施主體是規劃的編制機關。
(3) 公眾參與時機:組織進行公眾參與的時間是在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
(4) 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是由建設單位以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如召開座談會、發調查函等)征求公眾意見,給建設單位以比較多的選擇途徑。
(5)公眾參與意見的法律地位: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從法律上確認了對有關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是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一個附件,沒有這一附件,環境影響報告書不應當被視為完整的文件。
2、環境信息的公開(針對報告書項目,不含編制報告表和登記表的項目)
(1)負責信息公開的主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7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
(2)環境敏感區項目的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8條)在《建設項目環境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建設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了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后7日內,向公眾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設項目的名稱及概要;
②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③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④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內容;
⑤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
⑥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