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相關業務工作,業績突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或條件(二)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并同時具備下列1、2、3項條件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20年。
2.技術業績:
(1)擔任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保護驗收報告15項及以上。
(2)擔任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由環保總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15項及以上。
(3)獲得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4)獲得2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5)獲得3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3.學術水平:
(1)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5萬字以上。
(3)受聘擔任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并參加編寫考試大綱或試題設計的專家。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環保總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負責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
三、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統一向環保總局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報人事部、環保總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