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類別
結合法律規定,從主體、對象、適用分析
1、編制篇章和說明的情形:一地、三域 指導性專項規劃
(1)主體: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2)對象:一地、三域和十個指導性規劃,但是在具體范圍上只有9項(除了水利)
《規劃環評條例》第10條第2款: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3)適用:在編制規劃過程中編寫篇章或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
2、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情形:10項
(1)主體: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2)對象:十個專項規劃中的非指導性規劃,但是在具體范圍上只有9項(除了林業)
(3)適用:在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編寫
(二)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注意:1)只有9項,沒有林業專項規劃;2)只有“旅游”“港口”有總體規劃;3)“能源”和“水利”是重點。
2、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注意:1)多有“全國性”要求;2)只有9項,沒有水利指導性規劃;3)“能源”“交通”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