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學習資料: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1.等標排放量(評價等級判別參數)Pi:Pi=(Qi/C0i)X109 m3/h
Qi-第i類污染物單位時間排放量t/h;C0i-第i類污染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mg/m3;各污染物按1h平均取值時間的二級標準濃度限值計算。對于沒有1h平均濃度限值的,按日平均濃度限值計算。
2.評價工作等級的劃分:根據評價項目的主要污染物(選擇1~3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圍地形的復雜程度以及當地執行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等因素,依據主要污染物的等標排放量Pi,將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劃分為三級。見表3.1
如果污染物數量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確定評價工作的級別。
項目周圍地表特征可分為平原和復雜兩類地形。復雜地形指:山區、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區等。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況處理,只作事故排放情況的空氣質量預測。
3.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危害而又沒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特殊污染物,其評價工作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對于評價工作級別的調整,可根據項目的性質、總投資額和產值、周圍地形的復雜程度、環境敏感區的分布情況、當地大氣污染程度、評價區域所在地的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環境功能區劃,對評價工作的級別作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上下各不超過一級。
4.評價范圍的確定原則:
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主要根據項目的級別確定。同時還應考慮評價區內和評價區邊界外有關區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該區域內是否包括大中城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保護敏感區。一般取項目的主要污染源為評價區的中心,以主導風向為主軸,按正方形或矩形劃分評價區的范圍。如無明顯主導風向,可取東西或南北向為主軸。
對于一、二、三級評價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邊長,一般分別不應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復雜地形取下限,對于少數等標排放量較大的一、二級項目,評價范圍應適當擴大。
如果界外區域包含有環境保護敏感區,應將評級區擴大到界外區域。如果評價區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氣環境保護敏感區,則可適當縮小評價區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