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學習資料:各等級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確定原則
1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主要根據項目的級別確定,此外還應考慮評價區內和評價區邊界外有關區域(以下簡稱界外區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該區域內是否包括大中城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保護敏感區。一般可取項目的主要污染為中心,主導風向為主軸的方形或矩形。如無明顯主導風向,可取東西或南北向為主軸。
2對于一、二、三級評價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邊長,一般分別不應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復雜地形取下限,對于少數等標排放量較大的一、二級項目,評價范圍應適當擴大。
3考慮到界外區域對評價區的影響,對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較大的點源的調查,還應擴大到界外區域,各方位的界外區域的邊長大致為評價區域邊長的0.5倍。
4如果界外區域包含有環境保護敏感區,則應將評價區擴大到界外區域。如果評價區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環境保護敏感區,則可適當縮小評價區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