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學習資料: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經貿委 科技部 環發[2001]199號 2001-12-17)
1.廢礦物油
9.5.1 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 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采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采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保局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公安部 環發[1998]089號 1998-01-04 1998-07-01) 47種
國家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凡《名錄》中所列廢物類別高于鑒別標準的屬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范圍;低于鑒別標準的,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
三、對需要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廢物類別,在其鑒別標準頒布以前,僅作為危險廢物登記使用。
四、危險廢物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條款執行。
3.《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根據國發【2005】40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萬噸級及以上客船、客滾船、滾裝船、客箱船、火車渡船制造屬于鼓勵類,因此,本項目建設符合國發【2005】40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