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國債發行制度
國債發行制度是關于國債發行、企業和個人認購事項的原則與安排的規定。國債發行制度由國債發行條件和國債發行方式構成。
(1)國債發行條件包括國債種類、發行日期、發行權限、發行對象等。
決定發行條件的關鍵是國債的發行方式。
(2)國債發行方式主要有公募招標方式、承購包銷方式、直接發售方式和“隨買”方式。
①公募招標方式:一種在金融市場上通過公開投標、招標確定發行條件來進行國債推銷的一種方式。
特點:發行對象是多數投資者。誰是最終投資者事先是不確定的,是一種市場機制發行方式。
②承購包銷方式:通過和一組銀行或金融機構簽訂承銷合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國債銷售任務的方式。
特點:發行人和承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承銷合同確立的;
承銷人向投資人分銷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銷人自己認購,一旦簽訂了撤銷合同,發行過程就結束了。
③直接發行方式:國債發行人不委托專門的證券發行機構而是親自向投資者推銷國債。
特點:債券發行人直接與發行對象見面,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個人投資者不得以此方式認購國債。優點是可以降低舉債成本,便于了解投資者的投資要求和投資意向;缺點是給發行單位帶來相當大工作量。
④隨買發行方式:是政府債務管理者用來向小投資人發行不可上市國債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