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包括人口(少數民族)、工業、農業、能源、土地利用、交通運輸等現狀及相關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查。當建設項目擬排放的污染物毒性較大時,應進行人群健康調查,并根據環境中現有污染物及建設項目將排放污染物的特性選定調查指標。
(1) 社會經濟。包括社會經濟、人口、工業與能源、農業與土地利用、交通運輸等。主要根據現有資料,結合必要的現場調查,簡要敘述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現有廠礦企業的分布狀況,工業生產總產值及能源的供給與消耗方式等;公路、鐵路或水路、航空方面的交通運輸概況,以及與建設項目之間的關系;居民區的分布情況及分布特點,人口數量、人口密度、受教育水平、就業及人均收入等;可耕地面積,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構成及產量,農業總產值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人均土地資源,農業基礎設施等。若建設項目需進行土壤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則應附土地利用圖。
當建設項目規模較大,且擬排污染物毒性較大或項目建設期長、影響區域較廣時,應進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調查。調查時,應根據環境中現有污染物及建設項目將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選定相應評價指標。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如水電水利工程,需進行人群健康調查及影響評價。
(2) 人文遺跡、自然遺跡與“珍貴”景觀。人文遺跡指遺存在地面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紀念物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長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廟、石刻等。自然遺跡指自然形成的具有地質學、地理學、生態學意義的遺存物,如溫泉、洞穴、火山口、古化石、貝殼堤、特別地貌等。“珍貴”景觀一般指具有生態學和美學及社會文化珍貴價值、必須保護的特定的地理區域或景物現象,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游覽區、療養區、珍貴自然景觀、奇特地貌景觀、溫泉以及重要的具有政治文化、紀念意義的建筑、設施和遺址等。需根據現有資料,概要說明建設項目周圍有哪些重要遺跡與“珍貴”景觀;重要遺跡或“珍貴”景觀對于建設項目的相對位置和距離,其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或當地政府的保護政策和規定等。
如建設項目需進行人文遺跡、自然遺跡或“珍貴”景觀的影響評價,則除應較詳細地敘述上述內容外,還應根據現有資料并結合必要的現場調查,進一步敘述人文遺跡、自然遺跡或“珍貴”景觀對人類活動的敏感性。這些內容有:它們易于受哪些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學的影響,目前有無已損害的跡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他影響的來源;景觀外貌特點,自然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中珍貴的動、植物種類,以及人文遺跡、自然遺跡或“珍貴”景觀的價值,包括經濟的、政治的、美學的、歷史的、藝術的和科學的價值等;有無保護規劃及保護級別,目前管理水平等。
(3)人群健康狀況。當建設項目規模較大,且擬排污染物毒性較大時,應進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調查。調查時,應根據環境中現有污染物及建設項目將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選定指標。
3.環境質量和區域污染源現狀調查與評價
(1)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當地環境特征選擇環境要素進行調查與評價。
(2)調查評價范圍內的環境功能區劃和主要的環境敏感區,收集評價范圍內各例行監測點、斷面或站位的近期環境監測資料或背景值調查資料,以環境功能區為主兼顧均布性和代表性布設現狀監測點位。
(3)確定污染源調查的主要對象。選擇建設項目等標排放量較大的污染因子、影響評價區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和特殊因子以及建設項目的特殊污染因子作為主要污染因子,注意點源與非點源的分類調查。
(4)采用單因子污染指數法或相關標準規定的評價方法對選定的評價因子及各
環境要素的質量現狀進行評價,并說明環境質量的變化趨勢。
(5)根據調查和評價結果,分析存在的環境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途徑。
1.其他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根據當地環境狀況及建設項目特點,決定是否進行放射性、光與電磁輻射、振動、地面下沉等環境狀況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