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點解析]
連帶責任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歷次考試中,這個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詳細解釋,這里暫不單獨解釋。但是,對于本書中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任何規定都不能忽視,此處也是這樣。
這里連續出現了四次連帶責任,是本書中連帶責任這個詞出現概率最多的章節。我們需要對各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認真把握。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重點解析]
此部分理解即可。理解時可以參考下文的關于表見代理的例子。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該條規定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適用于《民法通則》第66條(見上文)的規定了。
[重點解析]
表見代理既是重點,也是難點。
1.表見代理具有以下特點:
(1)表見代理在性質上屬于無權代理,但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2)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其后果卻是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