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舉例說明表見代理:
某建筑公司沒有委托某甲去購買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過一個水泥廠,看到水泥的質量很不錯,于是就代建筑公司與水泥廠簽訂了一份水泥供貨合同。如果水泥廠(即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當然,這事實上只能是誤會,因為某甲沒有代理權),那么,該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著水泥廠將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須將這批水泥買下來,如果不買將要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大家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某甲是沒有代理權的呀,水泥廠怎么會有正當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哪?應該說,能讓水泥廠相信的途徑有很多,例如,該建筑公司曾經委托某甲買材料,并且給了某甲一份委托書,但是,那次委托事項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沒有將委托書收回。而委托書上面也沒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剛好將委托書派上用場,這樣,就可以認為水泥廠有足夠正當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了。
五、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重點解析]
這五種情形中,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種情形,即“代理人死亡”會導致委托代理的終止。這里僅僅談到了“代理人”死亡會導致委托代理的終止,而沒有談“被代理人”死亡會導致委托代理的終止。事實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導致委托代理的終止,可參見下文的案例。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重點解析]
1.前文我們談到,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所以,這里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合并闡述,而沒有分別闡述。
2.對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條件中的第2條,即“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需要引起注意。這里,不管是代理人死亡還是被代理人死亡都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但是,上文中,導致委托代理終止的卻僅僅有“代理人死亡”,而沒有“被代理人死亡”。這一點要注意區分,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