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這是《合同法》對要約的明確規定。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具體明確,受要約人就無法對之作出承諾。如果受要約人對之進行了補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諾,就要認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其承諾也就不能是承諾了。
所以,要約的內容不明確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而僅能視為要約邀請。
[重點解析]
1.要約與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經的程序。
2.合同訂立的方式是要約、承諾;而合同訂立的形式則包括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約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約應當滿足的兩個要件。
二、要約的生效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自要約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頭對話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確規定外,要約人可以視具體情況自主選擇要約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重點解析]
1.理解要約生效的含義,即要約發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條。并且要具體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確定要約生效。
三、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重點解析]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注意第二項,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