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合同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談不上合同履行等問題;盡管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聯系,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訂立需要如下條件:
(1)訂約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2)經過要約與承諾;
(3)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中要約、承諾在合同訂立上具有決定性意義。
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存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為了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掌握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重點解析]
理解合同訂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合同訂立僅僅表示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不一定就會馬上生效。因為當事人可能會約定生效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了生效的條件,該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合同不生效。所以說,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1Z302021 掌握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一)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如果不特定,則受要約人無法對之作出承諾,也就無法與之簽訂合同。這樣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稱得上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在街頭見到一張出售建筑材料的廣告,但是廣告上面并沒有材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則即使該承包商計劃購買這批材料,也由于無法找到材料供應商而不能簽訂購買材料的合同。
所以,無法確定要約人的要約就不能稱得上要約。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因此,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與某材料供應商聚會,交談之中,材料供應商向承包商介紹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對該批材料的性能進行了詳細地描述。這不能認為是要約,因為材料供應商并沒有將這批材料出售給承包商的意圖。
所以,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如果沒有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就無從知道要約的內容,自然也就無法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必須是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標人計劃對某開發商的建設項目進行投標,但是在投遞標書的時候卻誤將標書送給了另一個開發商。盡管要約已經發出,但是由于該受要約人不是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受要約人,因此,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約人錯誤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