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析]
1.承諾原則上應當采用“通知”的方式,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行為”這種方式作出。這兩種情況一是“交易習慣”,二是“要約表明”。
2.掌握具體情況下確定承諾生效的規(guī)定。掌握如何計算承諾期限。
3.注意掌握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時,要約采取對話或非對話方式時,各自是如何確定承諾期限的。
三、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fā)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重點解析]
承諾撤回的內容可以參照要約撤回的內容來學習。要約可以有要約撤回、要約撤銷,但是承諾卻只有承諾撤回,而沒有承諾撤銷。大家思考一下這是為什么?
因為相對應要約而言,如果存在承諾撤銷,必是在承諾生效之后<之前的稱為承諾撤回嘛)。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承諾人若要“撤銷”,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四、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fā)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8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fā)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重點解析]
“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是兩個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來對這兩個概念作一總結:
1.承諾超期: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發(fā)出,此時承諾原則上按無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認可的則有效。
2.承諾延誤: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諾期限后到達。此時承諾原則上按有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