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冊商標的禁止條件
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權益。
②《商標法》關于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規定。
熟悉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作為非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使用的情形:
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的標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相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相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此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作為非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使用的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作為商標注冊。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2.商標注冊
(1)商標注冊的原則
①申請在先原則;②自愿注冊原則
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煙草制品。
(2)申請商標注冊的方法
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審請”的原則。
(3)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初步審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3個月。
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及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注冊商標的續展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續展的次數法律不作限制。
(3)注冊商標的轉讓
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