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要約的生效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自要約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頭對話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確規定外,要約人可以視具體情況自主選擇要約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三、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