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規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體現合同法總的指導思想、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原則。這些原則是立法機關制定合同法、裁判機關處理合同爭議以及合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基本準則。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1.平等原則(三方面)
《合同法》笫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貫穿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第二,與誰訂立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