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勞動合同的類型
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不續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協商訂立;
②法定強制,有下列情況形之一,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時可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17、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①合法原則;②公平原則;③平等自愿原則;④誠實信用原則。
合法原則,即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的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成立。必要條款包括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選擇性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19、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