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2)行使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2、法定解除(06單、07多)
《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09單)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預期違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一般性遲延履約
(3)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質量不合格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只針對未來,不溯及以往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