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注意:
(1)公務員、農民、現役軍人、小時工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限制在“境內”;但勞動者沒有地域限制。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1.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
(2)法定強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谟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圻B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掌握)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誠實信用原則
2.勞動合同的條款
分為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
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用人單位 (1)如實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者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4.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掌握)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