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廢標處理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應當作為廢標的情形:
1.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2.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3.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招標投標法》第42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九、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十、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修正的原則有哪些?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
十一、中標候選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順序。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這兩個條件體現了評標的兩種方法:綜合評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十二、所有投標都被否決了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十三、應當在什么時間范圍內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十四、確定中標人的原則是什么?
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此類推。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