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注冊管理
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一)注冊申請
1、初始注冊申請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2、延續注冊申請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3、變更注冊申請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二)不予注冊的情形
(三)注冊證書及印章失效的情形
二、掌握執業管理
(一)執業范圍
(二)權利與義務
三、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以不同專業分為14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