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陰陽合同問題如何處理?
所謂的陰陽合同就是出現了兩個內容背離的合同。這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如果出現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內容有矛盾的合同,將來就會出現履行合同時適用哪一個合同的爭議。但是,有的時候,招標人為了能夠獲得更大的利益,會要求中標人另行簽訂一個背離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針對這種情況可能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就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簽訂的書面合同。
十六、招標代理機構是不是招標人附屬機構?
不是的。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十七、什么是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也稱無限競爭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十八、什么是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有限競爭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應當公開招標的施工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十九、如何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從這一條看出,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的基本原則是“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如果該項目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即既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也達到了必須招標項目的標準的,其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為“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是,如果該項目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那么就不受“20日”的限制了,而僅僅要求達到“合理時間”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