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Z3054 了解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一)起訴
起訴的期限: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申請人可以復議期滿之日起15天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二)受理
對起訴審理的內容包括:法定條件、法定起訴程序、法定起訴期限、是否重復起訴等。、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以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三)審查前的準備
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辨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辨狀之起5日內,發達給原告。不提出答辨狀不影響審理。
(四)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分為:審理開始階級、法庭調查階級、合議庭評階級、判決裁定階段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可分為四種形式:、
1) 維持原判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當事人的上訴。
(一)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理方式(書面審理)
(三)上訴的判決(第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三、執行
被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當歸還罰款或者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賬戶內劃撥。
(二) 期限內不履行的,期滿后,按日處以罰款。
(三) 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建議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