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學習資料:保險的定義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于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和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后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于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和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