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順序
先放松資本流入管制再放松資本流出;先放松外國直接投資,再放以資產組合投資,選放松貿易信貸、再放松融資信貸;先開放證券市場再開放貨幣市場;先開放股票市場再開放債券市場;先放松資本交易的兌換限制再放松資產交易本身的管制等等。
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
(一)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掌握)
改革開放前,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
改革開放后逐步市場化,1996年12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同時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
2001年以來,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經常項目管理(掌握)
1、經常項目收支,除按規定企業保留的外,實行結售匯制
2、經常項目收支必須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結售匯銀行負責一致性審核。
3、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外管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其他可直接憑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從其外匯賬戶付匯。
4、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
貨物出口,由外管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后,由外管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三)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資本項目管理(掌握)
1、直接投資
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從78年改革開放就放開了,而且非常鼓勵;近幾年積極鼓勵境內企業走出去。
2、證券投資
我國允許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間接通過QFII(有額度限制)在A股市場上買賣股票、債券;境內企業經批準榀在境外上市(H股、F股)
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境內投資者可以通過QDII間接投資國外的證券市場。
3、其他投資
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
四、外債管理概述
(一)外債與外債管理的概念(掌握)
1、外債:指在任何特定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債務,包括本金和利息。
我國外管局規定外債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
(3)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
(4)買方信貸
(5)外國企業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
(8)延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