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專業輔導資料:金融監管的框架和內容
一、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與方法
(一)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營監管、市場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監管(掌握)
市場準入監管是對銀行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兩方面進行審查
(1)審批注冊機構
進入金融行業必須按法律要求向銀行監管當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領取營業執照才能進行經營活動。
銀行監管當局允許經營金融產品進入市場。
我國規定商行要有符合規定的銀行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資格和工作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才能成立銀行。
(2)審批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是設立金融機構的首要條件。銀行監管部門對成立銀行類金融機構提出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
(3)審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1、必要的學識水平;2、對金融業務的熟悉程度
我國要求建立商行有具備專任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和高管。
(4)審批業務范圍
監管當局審批機構業務范圍的主要依據是市場需求以及機構的實力、管理層的經驗和能力,而且銀行必須對它所從事的所有業務活動要有充分的控制能力。
2、市場運營監管(掌握)
包括: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資產安全的監管、流動適度性的監、收益合理性的監管、內控有效性的監管
(1)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 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扣除項包括:商譽、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 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扣除項:包括商譽、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的50%、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的50%。
資本分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有實收資資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資本充足率大于等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4%。
我國按資本充足率將商行分為三類:資本充足的商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資本不足的商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資本嚴重不足的商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