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專業輔導資料:外匯管理與外債管理
一、外匯管理概述
(一)外匯管理的涵義(掌握)
外匯管理指外匯管理機構運用一定的外匯管理政策和措施對外匯進行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外匯管理:指對外匯兌換施加的限制性措施,主要為對外匯可得性和價格的限制。
廣義外匯管理:既包括外匯管制,也包括為實放外匯管制或其他管制措施而采取的配套管理借施。
我國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
(二)外匯管理的目的和弊端(掌握)
1、外匯管理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風險
(3)防止資本大量外逃,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4)增加外匯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
(6)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
(7)維護金融安全
2、外匯管理的弊端
(1)扭曲匯率
(2)導致尋租和****行為
(3)導致地下經濟蔓延
(4)導致收入分配不公
(5)不利于經濟長遠發展
二、貨幣可兌換
(一)貨幣可兌換的概念與類型(掌握)
貨幣可兌換是相對于外匯管制而言的,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指居民不受官方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將本幣與外幣相互兌換,用于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持有。可分為貨幣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一國貨幣可兌換程度取決于一國的經濟實力,也是一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選擇。
完全可兌換是指一國或某一貨幣區的居民可以在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下,都可能自由地將本幣與外幣相互兌換。
部分可兌換是指一國或某一貨幣區的居民可以在部分國際交易項目下,如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下,可以自由兌換,而在其它項目下不可以自由兌換。現實中通常是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而資本項目不能自由兌換。
(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標準與內容(掌握)
IMF規定成員國如果接受第八條規定,就可將其貨幣視為可兌換貨幣
1、不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
2、不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
3、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這部分貨幣是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發行國應予以購回。
我國經常項目1996年實現自由兌換,向IMF承諾接受第八條的規定。
IMF對經常性交易規定:
1、所有同外貿和其他經常性業務以及正常的銀行短期信貸業務相關的支付
2、應付貸款利息和其他投資凈收益的支付
3、數額不大的償還貸款本金的工攤提直接投資折舊的支付
3、數額不大的家庭生活費用匯款
(三)資本項目可兌換(掌握管理內容和方法)
目前對資本項目可兌換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1、實現資本項目兌換的條件
(1)穩定的金融環境
(2)穩健的金融體系
(3)彈性的匯率制度
大多發展國家都達不到這個標準,所以要采取循序漸進地推進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