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仲裁與仲裁法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與其他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比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自愿性
仲裁方式的選擇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
2.專業性
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
3.靈活性
仲裁中的一些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
7.獨立性
【例題1·單選題】(2006年、2007年)仲裁的原則中,不包括( )。
A.獨立原則
B.公開審理原則
C.自愿原則
D.一裁終局原則
[答案]B
【例題2·多選題】(2005年)經濟仲裁的特點主要有( )。
A.自愿性
B.專業性
C.靈活性
D.經濟性
E.公開性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