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與效力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除非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否則,只要有仲裁協議,法院對案件就沒有管轄權。同時,仲裁協議也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1)仲裁協議的類型
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依據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間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協議有三種類型:
①仲裁條款;仲裁條款往往是在糾紛發生之前訂立的。
②仲裁協議書;
③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例題·單選題】(2006、200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 )提出。
A.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
B.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時
C.仲裁庭開庭審理期間
D.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