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學習資料:生態環境敏感目標
敏感保護目標包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護或需要保護的目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規已明確其保護地位的目標。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敏感保護目標”可按下述依據判別:
(1)需特殊保護地區: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需特殊保護地區,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重點保護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指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及重點監督區、天然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天然漁場、重要濕地等。
(3)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療養地、醫院等區域以及具有歷史、科學、民族、文化意義的保護地。
此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亦應視為環境敏感區。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中,“敏感保護目標”的識別:
1、具有生態學意義的保護目標;
2、具有美學意義的保護目標;
3、具有科學文化意義的保護目標;
4、具有經濟價值的保護目標;
5、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具有社會安全意義的保護目標;
6、生態脆弱區;
7、人類建立的各種具有生態環境保護意義的對象;
8、環境質量急劇退化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域、水域;
9、人類社會特別關注的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