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實施辦法
一、項目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項目編碼:399環保01
二、審批(許可)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3號令)
三、項目審批(許可)辦理類別:承諾件
四、行政審批(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市環境保護局
五、行政審批(許可)決定機關:市環境保護局
六、行政審批(許可)數量及方式:無數量限制,向環保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七、行政審批(許可)條件:
(一)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二)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區域、流域和城市總體規劃,符合環境和生態功能區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
(四)對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實施后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并滿足總量控制要求;
(五)對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實施后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