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過境轉移是指由一國出發途經我國境內或管轄區域向第三國轉移危險廢物的活動。經我國轉移危險廢物,如果轉移者對危險廢物控制不當或不力,極易造成污染事故的發生。我國雖然只是途徑地,而不是危險廢物移出地或最后處置地,但是,在轉移過程中造成污染事故,受到污染的仍然是我國。所以,要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保護我國的環境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維護國家主權。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是與我國已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和規定是一致的,是符合國際環境保護公約的基本準則和法律規定的。這一禁止性規定,不僅是我國為履行依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更主要是為了切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環境和人民的身體健康,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