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公開的內容:(《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9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前,向公眾公告如下內容:
①建設項目情況簡述;
②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
③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
④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
⑤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眾認為必要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索取補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和主要事項;
⑦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
⑧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4)信息公開的途徑:(《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10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發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
②公開免費發放包含有關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眾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開的簡本:(《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11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公開便于公眾理解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①在特定場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
②制作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專題網頁;
③在公共網站或者專題網站上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鏈接;
④其他便于公眾獲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