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26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條例》第16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17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二、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有關規定(區別重新報批和跟蹤評價)
《環評法》第27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后評價”不等同于第28條中“跟蹤檢查”。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規定,可以認為“跟蹤檢查”是一種行政監督管理行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