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廉政建設,保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廉潔高效依法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以下簡稱“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規定的要求,堅持廉潔、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行為準則
第四條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或者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評價機構及評價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二)建立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審核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明確責任,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保證措施,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不得為違反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必須依照有關的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抬高或壓低評價費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六)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七)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境影響評價業務,不得轉讓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
(八)應當為建設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九)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數據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十)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其所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如實回答驗收委員會(組)提出的問題;
(十一)不得進行其他妨礙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廉潔、獨立、客觀、公正的活動。
第五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評估機構”)或者其技術評估人員、評審專家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技術評估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評估結論負責;
(二)應當以科學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技術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做出技術評估或者提出意見,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設單位、評價機構或個人饋贈的財物或給予的其他不當利益,不得讓建設單位、評價機構或個人報銷應由評估機構或者其技術評估人員、評審專家個人負擔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咨詢費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