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綱的要求是:
1.熟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2.熟悉惡臭廠界標準值的分級;
1.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標準值分級: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分三級。排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標準;二、三類依此類推。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3.1994年6月1日起立項的新、擴、改建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執行二級、三級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值。
四.《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綱的要求是:
1.熟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2.熟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及各區域對工業爐窯建設的要求;
1.適用范圍: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工業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業爐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2.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本標準分三級,分別與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相對應。
在一類區內,禁止新建各種工業爐窯,原有爐窯改建時不得增加污染負荷。
3.時間段的劃分:劃分兩個時段,界線是1997年1月1日。
4.煙囪高度的規定: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為15m.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還應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達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粉)塵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相應區域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擴建的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和采樣監測用平臺。
五.《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綱的要求是:
1.熟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2.熟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3.熟悉一類區域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4.熟悉新建鍋爐房煙囪高度的有關規定;
1.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適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2.1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2.2本標準中區域的劃分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一致。
2.3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Ⅰ時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Ⅱ時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3.一類功能區新建鍋爐的規定: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根據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該標準中適用的鍋爐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禁止在一類功能區內新、擴建污染源的規定。
4.煙囪高度的規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