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S-P)模式: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污染物為耗氧性有機污染物;③需要預測河流溶解氧狀態;④河流為恒定流動;⑤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
5.6河流混合過程段與水質模式選擇
預測范圍內的河段分為充分混合段、混合過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指污染物濃度在斷面上均勻分布的河段。當斷面上任意一點的濃度與斷面平均濃度之差小于平均濃度的5%時,可以認為達到均勻分布。需采用一維模式或零維模式預測斷面平均水質。
混合過程段:指排放口下游達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需采用二維模式預測斷面平均水質。
上游河段: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大、中河流一、二級評價,且排放口下游3~5㎞以內有集中取水點或其他特別重要的環保目標時,均應采用二維模式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
6.常用河口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
6.1一維動態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①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排放為連續穩定排放或非穩定排放;④需要預測任何時刻的水質。
6.2均勻河口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均勻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④只要求預測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質。
7.常用湖泊(水庫)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
7.1湖泊完全混合衰減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小湖(庫);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④預測需反應隨時間的變化時采用動態模式,只需反映長期平均濃度時采用平衡模式。
7.2湖泊推流衰減衰減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大湖、無風條件;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
8.預測點布設的原則(本內容大綱有要求,教材上沒有)
預測點的布設應根據受納水體和建設項目的特點、評價等級以及當地的環保要求確定。(1)環境現狀監測點應作為預測點。(2)水文特征突然變化和水質突然變化處的上、下游,重要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文站附近等應預測。(3)當需要預測河流混合過程段的水質時,應在該段河流中布設若干預測點。
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
大綱的要求:
1.熟悉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原則;2.掌握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要求;3.掌握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種類及其適用范圍。
1.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它是環境影響預測的繼續,原則上可以采用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或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方法。
2.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1)水域功能是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通過水域功能調查確定;(2)評價建設項目的地面水環境影響所采用的水質標準應與環境現狀評價相同;(3)規劃中幾個建設項目在一定時期(如5年)內興建并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時,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各建設項目的排污總量或允許利用水體自凈能力的比例。向以超標的水體排污時,應結合環境規劃酌情處理或由環保部門事先規定排污要求。
3.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一般采用標準指數法。
Si,j=ci,j/cs,j,其中Si,j——標準指數;ci,j——評價因子i在j點的實測濃度值,mg/L;cs,j——評價因子i的評價標準限值,mg/L.
水質參數的標準指數>1,表明該水質參數超過了規定的水質標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
4.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評價各評價項目的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的評價方法和評價的水質參數應與環境現狀綜合評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