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鋼鐵產業布局調整的原則要求
a) 要綜合考慮礦產資源、能源、水資源、交通運輸、環境容量、市場分布和利用國外資源等條件。
b) 鋼鐵產業布局調整,原則上不再單獨建設新的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煉鐵廠、煉鋼廠,不提倡建設獨立軋鋼廠,必須依托有條件的現有企業,結合兼并、搬遷,在水資源、原料、運輸、市場消費等具有比較優勢的地區進行改造和擴建。
c) 新增生產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原則上不再大幅度擴大鋼鐵生產能力。
d) 重要環境保護區、嚴重缺水地區、大城市市區,不再擴建鋼鐵冶煉生產能力,區域內現有企業要結合組織結構、裝備結構、產品結構調整,實施壓產、搬遷,滿足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要求。
2. 鋼鐵工業裝備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準入條件
a) 建設燒結機使用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
b) 沿海深水港地區建設鋼鐵項目,高爐有效容積要大于3000立方米;轉爐公稱容量大于200噸,鋼生產規模800萬噸及以上。
c) 鋼鐵聯合企業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噸鋼綜合能耗高爐流程低于0.7噸標煤,電爐流程低于0.4噸標煤,噸鋼耗新水高爐流程低于6噸,電爐流程低于3噸,水循環利用率95%以上。其它鋼鐵企業工序能耗指標要達到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平均水平。
d) 鋼鐵建設項目要節約用地,嚴格土地管理,有關部門要抓緊完成鋼鐵廠用地指標和建筑系數標準修訂工作。
五、 《電石行業準入條件》、《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電石行業準入條件
為有效遏制當前電石行業盲目投資,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范電石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對電石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1. 生產企業布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編制電石行業發展規劃,引導本地區電石行業的發展,抑制盲目擴張。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路兩側,居民聚集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不得新建電石生產裝置。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符合本地區電石行業發展規劃。鼓勵新建電石裝置與大型工業企業配套建設,以便做到資源、能源的綜合利用。在電石生產能力較大的地區,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區域性電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業生產區,做到集中生產,便于三廢集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