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學習資料: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主要內容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下列行業執行各自的排放標準:
造紙工業,船舶,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合成氨工業,鋼鐵工業,航天推進劑使用,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在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