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lZ30114l掌握消防設計的審核與驗收
一、消防設計的審核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的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同時,根據《消防法》第11條的規定,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二、消防設計的驗收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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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142掌握工程建設中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根據《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