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
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五、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命題考點】
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申請延期開工的規定;重新辦理批準開工手續的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某具體工程項目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2)判斷某具體工程項目是否為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3)判斷該工程施工是否應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或重新辦理開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