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財政稅收輔導: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分行業的計稅依據:
1. 交通運輸業計稅依據:
(1) 運輸業務的營業額一般包括客運收入、貨運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其他運輸業務和運輸票價中包含的保險費收入以及隨同票價、運價向客戶收取的各種建設基金等。
(2) 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貨物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 建筑業計稅依據
建筑業的營業額為承包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
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 金融保險業計稅依據
金融業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有兩種方法:一是對一般貸款、典當、金融經紀業等中介服務,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為營業額;二是對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差額為營業額。
4. 郵電通信業計稅依據
確定郵電通信業的營業額有兩種方法:第一,以取得收入的全額確定的營業額,如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等業務的營業額;第二,以實際取得的收入額,即差額或收益額確定的營業額,如報刊發行、郵政儲蓄的業務的營業額。
5. 文化體育業計稅依據
文化業的營業額,是指經營文化活動業務的收入額,包括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業的收入。體育業的營業額,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包場收入(即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的場租收入按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收入按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6. 娛樂業計稅依據。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入、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
7. 服務業計稅依據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旅游業,以全部收費減去替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手續費、介紹費、代辦費等收入。
8. 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額,是指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全部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9. 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