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有一方違約的情況。
3、這里談到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可以總結成一句話:適用的價格應不利于違約方。記住這一句話,就很容易掌握這部分內容了。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
重點解析:
《解釋》中的規定顯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42掌握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由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解析:
1、《考試用書》的該部分內容,關鍵也是要把法條內容掌握準確。
2、舉例說明不安抗辯權: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必須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應該先履行其債務,然后再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現在能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業主將無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確切證據證明業主馬上就要破產倒閉,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這種權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稱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將來發生的事情沒有把握(例如業主能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確切證據”,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暫時不履行狀態),而不是“終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條規的一系列規定,例如及時通知義務,提供擔保應恢復履行,以及在什么條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