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
(三)合同條款空缺
3.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重點解析:
1、掌握這六項規定的一個根本前提條件是“約定不明”,這在答題時必須首先看清楚!
2、對于第2)項,應注意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時間是“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履行合同時”;地點是“履行地”,而不是“訂立地”。價格形式則是“市場價”,而不是“政府價”或“指導價”。
3、對于第3)項,應注意到給付貨幣和給付其他標的的履行地點的區別。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錢,某甲需要將錢給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貨物,則需要某乙到某甲這里來提貨。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定。《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引起我們高度注意。這里的內容可以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這部分我們應該注意: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違約的情況。
3、最終的計價是按照交付商品時價格執行的。而不是簽訂合同時價格執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部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