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專業輔導資料:兼并與收購的區別
①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②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③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要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由于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系遠遠超過其區別,因此兼并、合并與收購常作為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為“并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
2.廣義的并購
從廣義看,并購實際上是通過資本市場對企業進行一切有關資本經營和資產重組形式的代稱,主要形式如下:
(1)擴張(Expansion)。包括兼并與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收購(1~nder Offers)。
(2)售出(Sell—offs)。包括分立(Spin—offs)、子股換母股(Split—offs)、完全析產分股(Split—ups)、資產剝離(Divestiture)、股權切離(Equity Carve—outs)。
(3)公司控制(Corporate Contr01)。包括溢價購回(Premium Buy—backs)、停滯協議(Standstill Agreements)、反接管條款(Antitakeover Amendments)、代表權爭奪(Proxy Contents)。
(4)所有權結構變更(Changes in Ownership Structure)。包括交換發盤(Exchange offers)、股票回購(Share Repurchases)、轉為非上市公司(Going Private)、杠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s)、管理層收購(M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