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責任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的規定:有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為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有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①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傷、殘疾、死亡的;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3.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就下述問題做出特殊規定:①“三包”責任。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②郵購商品的民事責任。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③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責任。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依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④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而不得無理拒絕。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商品,發現問題后應經過修理、更換,仍無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貨;對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費者要求退貨,經營者即應負責辦理,不得以修理、更換或者其他借口延遲或者拒絕消費者退貨要求。⑤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規定。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不僅可以獲得補償性的賠付,還可要求增加賠償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