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調整經濟的法律解析
(一)“調整經濟的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傳統法律體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經濟法、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法律對經濟調整經歷三個階段:
①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從最初的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調整經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功能。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歷了三個階段(了解)。
“經濟法”和“調整經濟的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整經濟的法”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經濟法。
(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①民商法。它處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經濟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市場作為商品經濟運行的載體,在體系上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是市場主體(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作為獨立的、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民事主體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資企業法律制度。
2)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在法律上表現為物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3)市場,在抽象意義上表現為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
4)民事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民法上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制度。
②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其調整對象: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調整和規制:1)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如企業市場準入、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會計法、銀行業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3)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如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門。主要還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廣泛意義還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
1.民商 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民事主體制度;(2)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3)合同法律制度;(4)民事責任制度
2.經濟法 經濟法也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其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和民商法協調互補,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調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體系。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主要包括:
(1)調整和規制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2)調整和規制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3)調整和規制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
3.其他法律部門 勞動法、
境法、社會保障法、憲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