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許可制度內涵
1.時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領單位建設單位
3.核發單位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
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