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資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資質管理——是指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條件和執業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我國《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均有規定。
1、《環評法》規定:
《環評法》第19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環評法》第20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上述規定表明:
(1)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性質——屬于中介性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的部門存在利害關系);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認定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選擇——建設單位自主決定